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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