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裁判案由:返還股份所有權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