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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即關平建設股(簡稱)

統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被 告 關渡大國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訴訟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當事人間停車位通行停放等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所有座○○○鎮○○段○○○○○號,門牌號碼台北縣○○鎮○○路○○○巷

二、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號之地下二層與台北縣○○鎮○○路○○○巷十、十之一、十之二、十之三、十之五、十二、十二之一、十二之二、十二之三號之地下二層如附圖所示之壹拾壹個平面車位不受關渡大國第一期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政府規定車位轉售時,隨建物區分部分一同移轉,非本建物所有權人禁止購買停車位。」之拘束,得單獨出售與關渡大國第一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裁判日期:200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