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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玖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貳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