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裁判案由:通行權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