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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法定代理人 王李素貴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用地役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裁判案由:公用地役權
裁判日期:200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