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梁雅婷律師複代理 人 劉家榮律師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複代理 人 胡坤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拆遷救濟金受領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