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叁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