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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承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裁判日期: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