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