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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裁判日期:20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