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嘉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建築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裁判案由:給付建築費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