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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

原 告 亥○○

巳○○辰○○卯○○丁○○戊○○庚○○申○丙○○己○○丑○○天○○○寅○○癸○○李豊乙○○甲○○戌○○○壬○○辛○○午○○子○○未○○○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被 告 慈善總堂法定代理人 酉○○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3-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