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