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丁○○
戊○○丙○○○庚○○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七號丁○○等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庚○○涉有殺人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七號丁○○等殺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