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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上 訴 人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萬零玖仟柒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