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上 訴 人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