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謝建東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被 告 庚○○
丁○○乙○○己○○甲○○丙○○戊○○右當事人間返還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邱重堂、乙○○、己○○、丙○○及戊○○之住所地均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被告甲○○之住所地則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均非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