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街○○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