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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七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其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田其芳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叁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裁判日期:200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