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反 訴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徐揆智律師陳怡如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金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合建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