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0二號
原 告 寅○○
酉○○未○○卯○○天○壬○○甲○○戊○○庚○○丙○○○亥○○戌○○○辛○○丁○○午○○癸○○○丑○○○乙○○辰○○子○○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被 告 申○○○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繼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