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廣德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勳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右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在台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聲明確認「不得於強制執行中率爾予以除去合作建築契約及點交」部分,並非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業據原告陳述明確,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