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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