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