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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七日內預納提解差旅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已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乙○○現因案在台灣台北監執服刑中,有監所資料報表一份可憑,為提解被告到庭審理,有命原告預納提解差旅費用新台幣三千八百元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