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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婚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婚字第56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6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本院前於民國93年6 月6 日以本件在被告得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行言詞辯論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不願放棄到庭應訴權利,卻又無法合法申請來台應訴,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致無法進行訴訟程序,惟事後被告已具狀表明希望進行訴訟程序,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