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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家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乙○○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二○○二)城民初字第一三三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於0000年00月00日生效),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配偶甲○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以(二○○二)城民初字第一三三五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南寧市公證處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上開案號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其配偶甲○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雖是經人介紹戀愛結婚,但夫妻之間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產生矛盾後,未能採取合理的方法解決,由於相互間缺乏理解與溝通,導致夫妻矛盾加劇。夫妻雙方自一九九九年四月分居至今,已滿兩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准許原告請求離婚。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近似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