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二○○一)沪二中民初字第一七三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二00二)沪高民一(民)終字第八六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配偶乙○○間離婚等訴訟,業經大陸地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以(二○○一)沪二中民初字第一七三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二00二)沪高民一(民)終字第八六號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經上海市楊浦區公證處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上開案號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其配偶乙○○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雖係自由戀愛,婚姻基礎尚好,但在婚後由於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生活、社會觀念上的差異,從而影響了夫妻感情,被告乙○○曾二度離家出走,雙方的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雖然法院曾判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不予准許,給予當事人一次夫妻和好的機會,但雙方的夫妻感情並未改善,現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均要求離婚,依法予以准許。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近似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上開判決並判定兩造間所生子女撫養及財產分配,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即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