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更一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呂福元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陳枝凌會計師(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號二樓)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傳統建築業長期不景氣影響,投入於營建事業之資金,一時間無法變現回收,致流動資金不足,有停業之虞,而聲請公司重整等情。
二、按法院得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有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以明該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以定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之必要,經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爰依法選任陳枝凌會計師為該公司重整案件之檢查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