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間聲請指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王郭花子(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王夙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禁治產人甲○○(女、民國二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禁字第十一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並由王水龍監護,現因處分禁治產人甲○○財產而與聲請人丙○○訂立買賣契約,於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向士林地政事務所送件辦理土地登記,但因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而向鈞院提出親屬會議成員指定聲請,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號裁定指定王阿滿、王郭花子、王創平、王薏菁、王順輝等五人為親屬會議成員,但因禁治產人監護人王水龍於九十一年五月廿六日死亡,請求指定由王郭花子(即原監護人王水龍之妻,即禁治產人甲○○之媳)擔任禁治產人甲○○監護人,且因原親屬會議作員王郭花子出任監護人致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併請求選任王夙妙(即原監護人王水龍之女,即禁治產人甲○○之孫女)為親屬會議成員。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經查:禁治產人甲○○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禁字第十一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一份可憑,而聲請人為禁治產人出售不動產之受移轉登記權利人,亦有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可按,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尚無不合。又禁治產人甲○○原監護人王水龍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廿六日死亡,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可按,禁治產人甲○○復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得為監護人之人,則本院認王郭花子為原監護人王水龍之妻,並徵詢王郭花子意願表示同意擔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爰指定王郭花子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三、又「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王郭花子原為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號裁定指定之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惟王郭花子既經本院指定為禁治產人甲○○監護人,如其處理禁治產人甲○○監護事項須得親屬會議同意時,親屬會議因王郭花子退出致不足法定人數,自有補足人數必要,爰指定禁治產人甲○○之孫女王夙妙為親屬會議成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