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張順枝相 對 人 陳榮祥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六三○號請求通行權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六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債務人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