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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代 理 人 張琦瑛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參佰陸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訴訟費用 │貳拾萬肆仟零貳元 │ ││ ├─────────┼────────────┼─────┤│ │送達郵費 │貳佰玖拾壹元 │不含退郵 ││ │ │ │捌拾參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陸拾捌元 │ │├─────────────┼────────────┼─────┤│ 總 計 │貳拾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 │ │└─────────────┴────────────┴─────┘

裁判日期:200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