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己○○
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乙○
甲○○卯○○○癸○○壬○○寅○○丑○○辰○○丙○○辛○○子○○庚○○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玖拾貳元。
相對人卯○○○、癸○○、壬○○、寅○○、丑○○、辰○○、丙○○、辛○○、子○○、庚○○、戊○○、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九十一院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十分之八,相對人卯○○○、癸○○、壬○○、寅○○、丑○○、辰○○、丙○○、辛○○、子○○、庚○○、戊○○、丁○○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訴訟費用 │陸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 │ ││ ├─────────┼────────────┼─────┤│ │送達郵費 │玖佰陸拾壹元 │ ││ ├─────────┼────────────┼─────┤│ │測量費用 │肆仟柒佰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伍佰捌拾伍元 │ │├─────────────┼────────────┼─────┤│ 總 計 │柒萬貳仟玖佰玖拾元 │ │└─────────────┴────────────┴─────┘
一、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十分之八為五萬八千三百九十二元。(72990×8/10=58392)
二、相對人卯○○○、癸○○、壬○○、寅○○、丑○○、辰○○、丙○○、辛○○、子○○、庚○○、戊○○、丁○○應負擔十分之一為七千二百九十九元、(72990×1/10=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