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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借款等債權等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蕭鍚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 │訴訟費用 │肆萬零貳元 │ ││ 一 ├────────┼───────────┼───────────┤│ │送達郵費 │捌佰壹拾陸元 │ 不含退郵壹佰叁拾陸元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叁拾陸元 │ │├────────────┼───────────┼───────────┤│ 總 計 │肆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