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林信宏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