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上 訴 人 琉森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朝榮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丁○○、甲○○、丙○○間交付大門磁卡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