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保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萬叁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