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丁○○○法定代理人 莊清旺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排除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