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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郭承英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柒仟捌佰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裁判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