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台北市○○區○○路一段十六巷六號二樓右原告與被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