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陳寶秀原 告 吳怡璇原 告 吳載森原 告 吳政雄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回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