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號
原 告 廖玫瑛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複代理人 翁興隆律師複代理人 陳雨凡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運動家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和慧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