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
原 告 北歐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賜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