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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何武雄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吳詩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0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