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何武雄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吳詩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何武雄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吳詩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