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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違約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等
裁判日期:200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