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進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仁訴訟代理人 郭信亨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