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 告 酉○○○
18樓宙○○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志成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被 告 家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亥○○訴訟代理人 d○○
朱子慶律師柯瑩芳律師被 告 巳○○
g○○上列 1人訴訟代理人 w○○ 住台北市○○路○段○○號被 告 M○○○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 號2
U○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G○○ 住台北縣○○鎮○○路○○○號W○○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4之2
號h○○ 住台北市○○區○○路○○○ 巷○○弄○○號
4樓戊○○ 住新竹市上列 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i○○ 住基隆市被 告 Y○○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2樓
c○○ 住台北市○○區○○街○ 號2樓u○○ 住同上號v○○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3樓玄○○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號2
樓之1D○○ 住宜蘭縣n○○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 號5丙○○ 住同上巷f○○ 住同上號壬○○ 住同上巷s○○ 住同上巷e○○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
號2樓丑○○ 住同上巷O○○○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
j ○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2樓子○○ 住同上巷J○○ 住同上巷L○○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2樓K○○○ 住台北縣坪林鄉漁光村2鄰大舌湖6號甲○○ 住台北市○○區○○路5 段150 巷342黃○○ 住台北市○○區○○街○○○ 巷○○號4 樓B○○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7樓A○○ 住同上巷S○○ 住同上巷Q○○ 住基隆市V○○ 住台北縣汐止市○道路○○巷○弄○號4樓未○○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5樓地○○ 住同上巷H○○ 住同上號Z○○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p○○ 住嘉義縣R○○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丁○○ 住高雄市天○○ 住台北市○○區○○街○○號4樓N○○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兼上列31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 號5被 告 C○○ 住彰化縣
段10y○○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l○○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14樓辰○○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段○○○巷○號辛○○ 住同上巷訴訟代理人 卯○○ 住同上被 告 乙○○ 住福建連
己○○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18樓之1k○○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號5T○○ 住同上巷戌○○ 住台北市○○區○○街1段313巷6弄21
號2樓E○○ 住苗栗縣z○○ 住台北市○○區○○街○○○號m○○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I○○ 住同上號上列 1人訴訟代理人 x○○ 住同上巷
庚○○ 住同上巷被 告 r○○ 住台北市○○區○○路○○○號2樓
X○○ 住高雄縣o○○ 住台北市○○區○○街○○○巷21之2號上 列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q○○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6樓
庚○○ 住同上巷被 告 a○○ 住台北市○○區○○路3段155巷26弄3
午○○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6樓上 列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寅○○ 住同上
庚○○ 住同上巷被 告 癸○○ 住台北市○○區○○路1 段147 巷6 弄
34號上列 1人訴訟代理人 P○○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5樓
庚○○ 住同上巷被 告 F○○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號4
申○○ 住同上巷t○○ 住同上巷b○○ 住同上號上 列4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Q○○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 巷○○號4
庚○○ 住同上巷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劉美月」之記載,應更正為「l○○」。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