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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陳清鑫送達代收人 范鳳嬌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請求權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有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如係基於債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司法院(77)廳民四字第1196號函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係「本於所有權,請求命被告塗銷所有權抵押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裁判案由:抵押權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