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
上 訴 人 歐勝逢被 上訴人 蘇石順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