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辛○○○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傅祖聲律師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號十樓A2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吳詩敏律師被 告 乙○○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十九樓
丁○○○ 住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倪伯萱律師被 告 癸○○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十四樓同右
庚○○ 住己○○ 住壬○○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丑○○ 住被 告 卯○○ 住台北市○○區○○○路○號十樓之二
右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古嘉諄律師被 告 辛○○○ 住台北市○○區○○路○○○號
子○○ 住寅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E & E HOLDING C0MPANYLIMITED) 設台北市○○區○○路○○○號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號右 四 人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鄭錦堂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